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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宗隆律師(即陳玲玉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狀上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欄位中,其「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玲玉之遺產範圍內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