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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宗隆律師(即陳玲玉之遺產管理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玲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63,275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玲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610元,及其中新臺幣13,643元自民國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陳玲玉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