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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鋐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借貸契約,出借人姓名並非聲請人,請釋明原因為何,並應就主張之事實提出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