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馬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給付?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