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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馬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87,391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656,625元,及自民國
    114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