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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洲
代 理 人 劉冠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谷生活美學股份有限公司、邱金財、邱金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附表編號2、編號4計算之利息數額,列入請求金額後更正請求標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