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權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權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277,757元,及自民國
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8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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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緣相對人泰業企業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黃權茂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泰業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證二),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至112年11月24日止,嗣展延到期日至115年11月24日(證三),利率依年利率3.685%計算(依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965%計算,目前為1.72%,證四、五),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泰業企業有限公司民國114年8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利息,且向聲請人申請債務協商(證五),依前揭契約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債務協商」,聲請人迄今仍有5,277,75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六),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