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偶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鋌股份有限公司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上鋌股份有限公司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林書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公司名稱是否為「有偶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