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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71號
異 議 人 黃品榮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115年1月12日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671號裁定提起異議。查本件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