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當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泓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積欠尾款數額為120,000元之證據(查聲請狀所附聲證四之對話紀錄截圖並無顯示雙方約定之尾款總額,聲請人仍有另行釋明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