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權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權茂
楊美惠
黃凡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31,482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76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318,876元,及自民國
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76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