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陳豊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1,935,568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