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法定代理人 李昆振處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易訂網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更正相對人易訂網尚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聲請人應查報第三人林建陞即林志宏於相對人易訂網尚股份有限公司間任職期間之實領薪資及自移轉命令時起各年度之實際移轉金額各為若干(即自民國113年12月至114年9月之各月實際移轉數額)。
(若第三人林建陞即林志宏之薪資數額不明,應以該年度之基本工資扣除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金額1.2倍計算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