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曉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1,490元,及其中新臺幣199,577元,自民國11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