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光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毓琪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原則上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請聲請人重新依上開法律規定陳報請求之本金及利息,並更正其聲請狀。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每日保管費用200元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