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冠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俊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磐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租賃合約第三條租金及管理費:三、「…,應按日以遲付
金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罰金』…。」,而聲請人係請求「
…,應按日以遲付金額千分之一計算『利息』」。請來文敘
明欲請求按日以遲付金額千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或「違約
罰金」,如與原之聲明不同,併請來文更正。
二、相對人針對積欠租金新臺幣2,100,000元如有不爭執的釋明資料,再請提供(如通訊軟體對話訊息中提及金額,承租人不為爭執之內容,或者承租人開立之發票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