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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蔚瀅、羅振東、江佩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14年9月24日聲請狀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清晰」之影本(因聲請人原聲請狀所附該證物檔模糊,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