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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興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狀上當事人欄興冠科技有限公司李啟愚列為法定代理人,並增列李啟愚為相對人及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