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秉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僱傭關係係存在於聲請人及雅德思生醫有限公司之間?或聲請人與中華牙醫診所間?並陳明聲請人得對相對人賴虹個人請求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