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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盧姿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佳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