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捷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劭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東良、宏欣蔬果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鍾東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提出宏欣蔬果商行(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三、查宏欣蔬果商行並非獨資商號,請具狀陳明本件相對人「宏欣蔬果商行即盧宏忠」具體為何(宏欣蔬果商行或盧宏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