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郭秀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品葶、周孝坤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之真意,是否就正卡金額新臺幣12000元本息及違約金部分,請求由相對人吳品葶給付?附卡金額新臺幣9180元本息部分,請求由相對人吳品葶、周孝坤連帶給付?如是,應具狀更正請求標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