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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光復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志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啟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37號4樓」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管委會規約。
三、提出催繳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啟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存證信函「雙面」回執,或其他可證明催繳管理費通知經相對人簽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