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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光復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志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啟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請人之主任委員有無變更?如有變更,應由最新主任委員具狀聲明承受本件程序,並提出相關證明(如主管機關核備證明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