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承萱
余陳景怡
曾依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本件聲請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故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500元,尚餘1,000元未繳。
二、逾期未繳款本院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