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田家、田森榮、吳叔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相對人姓名(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為「田家 」,查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查詢戶政系統,系統顯示姓名為「田家珉」),或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