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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田家珉
            田森榮  
            吳叔芬  
一、債務人田家珉、田森榮、吳叔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79,5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1418元
田家珉、田森榮、吳叔芬
自民國114年04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21418元
田家珉、田森榮、吳叔芬
自民國114年0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002
新臺幣58157元
田家珉、田森榮
自民國114年04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2
新臺幣58157元
田家珉、田森榮
自民國114年0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1418元
田家珉、田森榮、吳叔芬
自民國114年05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58157元
田家珉、田森榮
自民國114年05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一)緣債務人田家珉前就讀智光商職及東南科技大學四技學程時,邀同債務人田森榮及吳叔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二紙,額度分別為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及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14份,金額合計為472,769元;復於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進修部二技學程時,邀同債務人田森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一紙,額度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2份,金額合計為58,157元,總計為530,92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9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田家珉自民國114年05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79,575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8月13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田森榮、吳叔芬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