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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遲瀞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煦曜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通盈盛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煦曜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通盈盛科技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相對人煦曜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通盈盛科技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債權人應自行查明,並向法院如實陳報),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查相對人通盈盛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4年7月7日更名為「煦曜泰科技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
四、請陳明請求給付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預告工資及相關費用合計新臺幣113,374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須就各項目列明數額與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且工資之計算方式須以扣除「勞、健保、勞退金」之實際領取工資為準,並請重新陳報正確之標的金額)。後頁尚有補正事項。
五、請重新提出薪資單、薪資袋之影像或照片,其金額應清晰足資辨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