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錦通(即謝月霞之繼承人)、盧瑋婷(即謝月霞之繼承人)、盧亭伊(即謝月霞之繼承人)、盧柏諺(即謝月霞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法定代理人有無變更?如有,應由新任法定代理人具狀承受本件程序,並提出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