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廖維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于明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73,969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