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精誠科技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非本國籍人士請提供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