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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施世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美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萬柒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參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