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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鈺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古亭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亞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具狀陳明相對人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或何一分公司?(按公司法人格僅一個,應不得併列總公司與分公司為相對人,且依契約當事人應為總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