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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鈺婷  
上列聲請人與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古亭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亞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按分公司係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應有當事人能力,惟分公司既屬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其僅為本公司整體人格之一部,於實體法上並無獨立之權利能力,是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雖具有獨立之當事人能力,惟就實體之權利義務關係言,其仍非權利義務主體,其法律行為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歸屬於本公司。查本件聲請人就同一債權對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嘉義分公司、天母分公司、南港分公司、桃園分公司、汐止分公司、中和分公司、中壢分公司、內湖分公司、中港分公司、台中分公司、古亭分公司、環亞分公司、忠孝分公司一併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人既已對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聲請,其再對上開分公司合併為同一請求,該部分核無必要,依上說明,其對分公司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