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弘特舞蹈演藝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詩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i Tou Man Wai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確認本件相對人僅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人?
相對人有無包括宋言鏞個人?如有,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