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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仇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相對人為何,並應具狀更正。
    (分公司屬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公司法第3條第2項規定參照〉,其僅為本公司整體人格之一部,並無獨立之權利能力〈司法院80年2月27日80秘台廳一字第01232號函、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0號判決可資參照〉。是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雖具有獨立之當事人能力,惟就實體之權利義務關係言,其仍非權利義務主體,其法律行為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歸屬於本公司。
    查聲請狀業已將「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列為相對人,殊無將各分公司同列相對人之必要,聲請人應具體敘明本件相對人為孰,並向本院具狀陳報或更正)
二、若更正相對人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非本國籍人士請提出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