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芷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亞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與相對人簽訂之具僱傭關係之契約,經本院於114年10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1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致無從認定其請求金額之計算是否有據,依上開規定,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