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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裕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音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請求利息?如是,應更正請求標的(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得請求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