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商訊能集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美商訊能集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由於聲請人民國114年10月8日聲請狀所載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字號錯誤,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