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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建業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張少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建業法律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稅籍資料)及登記最新負責人之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