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謝仁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奇茂資訊有限公司、李永銘、趙憶梅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表違約金欄位「逾期6個月以內按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利率百分之20」,應更正為「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