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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謝仁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奇茂資訊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永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憶梅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998,727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15年4月2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48,72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15年4月3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