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謝仁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奇茂資訊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永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憶梅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998,727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15年4月2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48,72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15年4月3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