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方欣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i Tou Man Wa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97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於114年5月28日向相對人申辦會員,其購買36個月加贈12個月會籍優惠,迄今僅使用15個月,含加贈尚餘33個月未使用,惟相對人停止營業,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本院於
114年10月15日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釋明114年10月8日聲請狀「按臺灣銀行一般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年利率固定利率計算」之利率依據,該裁定於114年10月17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於114年10月22日陳報狀仍未釋明。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關於會員月費債權請求之利息利率,應依民法第203條所定之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其餘聲請
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