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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聖棟興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仁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叔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916,6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35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聖棟興業有限公司、葉仁豪、蔡叔朋
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22
002
新臺幣566658元
聖棟興業有限公司、葉仁豪、蔡叔朋
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22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聖棟興業有限公司、葉仁豪、蔡叔朋
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22
004
新臺幣616659元
聖棟興業有限公司、葉仁豪、蔡叔朋
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2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聖棟興業有限公司、葉仁豪、蔡叔朋
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566658元
聖棟興業有限公司、葉仁豪、蔡叔朋
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聖棟興業有限公司、葉仁豪、蔡叔朋
自民國114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4
新臺幣616659元
聖棟興業有限公司、葉仁豪、蔡叔朋
自民國114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3562號)
    緣相對人聖棟興業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葉仁豪、蔡叔朋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整、500萬元整(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22%計算(中華郵政2年期加年利率0.5%,目前中華郵政2年期為1.720%,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加付,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幣5,916,63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兩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兩份。三、利率表乙份。四、放款帳卡四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