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庭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科技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採形式審查,無法實質審認相對人有無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故請陳明何時以存證信函向相對人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是否符合線上課程服務約款第21條有關終止契約與退費之約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