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紹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家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陳明本件請求標的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9,983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2295,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369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9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