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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紹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家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應補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印文或簽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