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貴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絕對創新投資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97,610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釋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二、請提出相對人絕對創新投資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