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得利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立節能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標的是否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6,29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應具狀陳明如上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