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禾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興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附禾錴對同開請款發票及折讓明細系列表編號3-17之發票金額與證物發票影本不符,請確認無誤後,陳明請求金額。
二、請將請求金額詳列計算式,並說明每筆數字所對應之聲證為何,以利本院簡速審核。
三、是否曾以存證信函向相對人報明債權,如有,請將存證信函及送達回執影本檢送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